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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30 16:44:54 作者:admin 点击:1923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建设,促进专业委员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执法监管暂行办法》及《宁夏水利行业协会章程》、《关于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议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内设机构,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选举理事会。未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规范为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协会根据长远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专业委员会发展状况,确定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和发展布局。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提出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方案;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主任委员1名,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协会秘书处核准。
第七条 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内容
(一)召集年度工作会议,研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三)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议;
(二)主持专业委会员各类会议,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四)经授权代表专业委员会或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汇报工作,向主任会议通报情况;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必要时可委托执行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其所发展会员规定比例30%的会费收入;
(二)经协会授权或同意,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开展不收费的服务活动获得的奖补资金;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管理
(一)每年年初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当年工作计划须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专业委员会以协会名义举行的活动,至少提前15日将活动方案书面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展;
(三)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按照公平、合法、协商的原则,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
(五)协会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各专业委会会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初召开,总结上季度工作,汇报下季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临时聘用,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薪酬按创收规定比例计取,或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方案由主任委员提出,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实行年度考核,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三)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包括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协会财务账下设专业委员会明细账,核算其人员费用和业务活动经费;
(五)专业委员会应承担其开展业务活动产生的相应税费,并分摊协会秘书处10%的管理费用;
(六)专业委员会在其收入范围内开支,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
(七)专业委员会日常经费报销按照协会秘书处规定的财务报销凭证填写,经专业委员会核签后,报协会秘书长审签。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长期不活动、不规范活动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整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重组或撤销:
(一)超出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