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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3 15:27:42 作者:admin 点击:1260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宁夏水利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规范会员单位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质量、安全生产、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行业自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六条 协会监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八条 对《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监事会、秘书处组织,抽查比例占全体会员单位的百分之十(随机抽取),并对申报年度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包括被投诉举报、社会公众传媒、水利行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等调查通报的情形)的会员单位进行检查、测评。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十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水利行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督管理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布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评选年度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 受到公开曝光以上自律处分的会员单位或评选为年度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向水利行业相关部门报备,并对获得优秀会员单位的企业在申报上一级评优评先时优先给予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综合测评表》.docx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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