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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1月26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WATER CONSERVANC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XWCA

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以下简称本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服务水利(水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主动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践行新时期水利工作和社团工作方针,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搭建平台、助力发展;遵循依法办会、科学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平台作用,推动行业管理和自律,服务本区水利事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管理部门宁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夏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本会活动地域为宁夏境内

 本会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金凤正源北街枕水巷159号。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www.nxslhyxh.com;微信公众号宁夏水利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开展水利行业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相关问题研究,为制定行业相关政策、规范、标准或指南提供参考建议及服务;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水利市场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畅通本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接受与本行业利益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落实行业调查、统计咨询、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基础性工作;

(五)加强行业自律,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使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会员单位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升级,提升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推荐优秀水利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总结、评估、推广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搭建区内外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专题研讨、考察观摩、投资洽谈、展览展销、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等活动

承接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从事水利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业绩

(四)在本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或服务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提供)。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协会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会员证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通过本会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诉求或建议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纳标准: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纳会费7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纳会费3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纳会费1500

个人会员自愿缴纳。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无记名投票方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对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原则上召开1次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能主持的,理事会提议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并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员大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6截止2024年1月会员总数为290家,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行业和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理事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主管单位申请,由主管单位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主管单位沟通;

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日常工作可授权秘书处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 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二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经会长或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召集和主持;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1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主管单位批准并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最多只能延期1届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情形。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请辞报告和推荐的继任人选建议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四)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选任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述职

四十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常务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十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分解细化工作标准;

(二)参与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及责任人建议,提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费用预算;

(三)组织、联系、协调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承担会务工作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5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十九 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分支机构

十一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  内部管理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追还。

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内部矛盾无法经过协商解决的,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五十九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一)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个人会员自愿交纳);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7000元。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一)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收入除用于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及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或将公款外借,不得以本会名义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接受捐赠时,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查询事项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工作人员采取从会员单位选派和用相结合的度。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本会通过不定期举行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十二条 本会有正式党员9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成立实体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本会党员选举产生。

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大额经费开支等工作发挥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会员大会审议前,须书面征求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后30日内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并、被撤销(吊销)登记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理善后事宜,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性或者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126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