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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9 11:13:59 作者:admin 点击:1899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1〕10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水利厅制定了《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申请。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4日
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水监督函〔2018〕206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文监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后勤保障等七类单位。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文监测单位评审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利后勤保障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总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总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总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总得分低于相应等级要求分值的,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率不满足相应等级要求的,或评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条 水利厅负责厅属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全区二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地市水务局负责市辖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评审及动态管理结果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全区一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管理和监督由水利部负责,水利厅对申请一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厅安委办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经水利厅审定通过后,进行公告、颁证授牌。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评报告、申请表、支撑材料和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水库大坝、水闸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水闸、泵站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且评定安全等级达到二类及以上;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治;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评审和审定
第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厅安委办负责,具体工作由宁夏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质安中心)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质安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第八条、九条、十条的符合性,以及其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缺项较多、质量较差的申请单位,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6个月内不重复受理其达标申请。
第十三条 质安中心对工程现场评审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形式审核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须填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条件审核表,水利厅安委办将查验申请单位的工程现场是否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工程现场作业内容合理缺项不超过30%,否则视为不具备开展现场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开展现场评审条件的单位,将延期至其符合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条件后再提出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质安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生产作业现场、内业资料开展评审,评审打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水利厅安委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提请水利厅安委会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水利厅公示公告后颁证授牌。
第十六条 未通过达标评审的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四章 延期评审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已达标的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自愿向水利厅申请证书延期。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达标单位,在有效期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
1. 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2.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5.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绩效评定报告);
6.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向水利厅提交延期申请材料,水利厅按有关规定、标准对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组织现场核查。审定通过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换发证书;不满足申请条件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单位,水利厅将取消该单位达标资格并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定谁管理”的原则,水利厅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和厅属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第二十一条 动态管理计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计分标准如下:
1.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记3分/次;罚款记4分/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记5分/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记6分/次;暂扣许可证件记8分/次;降低资质等级记 10分/次;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记20分/次;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记10分,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记20分。同一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较高分数进行量化记分,不重复记分。
2.水利部、水利厅、市县(区)水务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稽察和其他监督检查(举报调查)整改文件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要求约谈或责令约谈的,记2分/次。
3.未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记3分/次;经查年度自评报告不符合规定的,记2分/次;年度自评报告迟报的,记1分/次。
4.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 15分:发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未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实施管理的。
5.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20分: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以上处理结果均在水利厅网站公告,并告知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水利厅对黄牌警示的达标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经抽查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采取不予延期或撤销证书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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