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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2 12:00:00 作者:admin 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点击:1572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各项目法人单位,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升市场主体自律诚信意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开展了信用档案完善和评审工作。目前集中评审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就评审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期限
按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9号),第一批评价结果已于2022年8月7日完成公示。为保障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24时期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原信用评价结果和现行信用评价结果并行使用。2022年9月1日起,原信用评价结果废止,全部使用现行评价结果。
二、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方式
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结果以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原信用评价结果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通知
公告栏目《关于调整公布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的通知》内查询;现信用评价结果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栏目内查询。
三、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结合评标办法,推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原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评标得分计算要求不变。现行信用评价结果与水利部评价体系保持一致,采用百分制。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分占评标总分值的10%。评标总分值为100分时,换算公式C=(B-60)*0.2+D,式中:C为企业信用评标得分,B为企业现信用评价结果(B值大于等于90时,C值直接为10分;B值小于等于60时,C值直接为4分),D为项目法人信用基础分(4分);评标总分值不为100分,参照上述公示等比换算。
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监管职能,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对存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重时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项目法人单位要规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以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为由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信用分计算公式。各市场建设主体按照通知要求,规范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复核,确保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序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