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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9 18:34:55 作者:admin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点击:1833
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转发
《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
自治区将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4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一二三产业融合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方资源,加大倾斜支持力度。自治区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时,根据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可以单独给予定额补助支持,也可在因素法分配时适当调高重点帮扶县的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资金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市级在分配本级衔接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土地出让收益时也要倾斜支持辖区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统筹整合到县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重点支持产业发展
各地要把发展产业作为衔接资金支持的重点,中央衔接资金逐年稳步提高用于产业的比重,2022-2025年分别达到55%、60%、65%、70%以上,全区整体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比重;自治区衔接资金每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不低于50%;市、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由各地根据年度任务统筹考虑。各地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核心工作,重点支持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滩羊、冷凉蔬菜“六特”产业。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较强的当地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全产业链发展,围绕种养、生产、加工、管理、流通、销售等环节,明确发展路径,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优先支持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联农带农富农作用发挥明显的涉农中小微企业。
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各地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联农带农成效,要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增收,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和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收益分配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倾斜,不搞平均分配,确保群众充分收益。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成效考核机制,对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对联农带农成效不明显、利益联结不紧密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合理安排支出方向
各地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同时,在充分保障脱贫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的资金占比由各地统筹考虑,主要用于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项目。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弥补企业亏损、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购买或补贴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对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得从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项目管理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履行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从2022年起,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12月底前支出进度达到100%(除工程质保金外)。同时,直达资金监管系统和全国防返贫信息监测系统支出进度数据要保持一致,防止两张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辖区内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于1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接受日常监管。
六、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自治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民委、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农垦集团,负责本行业项目库建设,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县级项目库建设要坚持“联审共建、精准支持”的原则。项目入库时,由相关行业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汇总本行业拟入库的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资金合规性和项目必要性审核,而后由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将审核后的拟入库项目报请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下年度储备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本年度到县资金的1.3倍。确定项目时,各相关行业部门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择年度拟实施的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资金项目审核,而后由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将审核后的年度拟实施项目报请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项目时要根据实际到县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形成债务风险,不能盲目铺摊子、垒大户。涉及统筹整合的部分县(区)年度项目计划要和统筹整合方案确定的项目保持高度一致。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县级要认真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乡村振兴工作专班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交通、住建、民宗、自然资源、教育、文旅等涉及乡村振兴工作的议事协调机制,每年在安排年度项目资金时,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的各项支持政策,要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全面整合到县各方资源,形成资金合力,避免各部门单打独斗,避免项目重复建设,避免资金滞留浪费,确保资金项目发挥最大效益。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行业部门间要实现口径一致、互联共享,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国家考核做好相关准备。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资金项目安排使用工作流程,细化办法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于8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和《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不同之处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