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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9 14:45:27 作者:admin 点击:537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文件
宁水行协发〔2024〕30号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组织实施《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合理体现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测评,水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及会员单位代表对《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综合测评表》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经公开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水利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和改进水利行业协会管理,促进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宁夏水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倡议全区水利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公 约
第四条 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质增效、安全生产、共同发展。
第五条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的相关政策,依法办事,合法经营。
第六条 诚实守信。守合同,重信誉,不隐瞒实情,不弄虚作假,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不采用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坚决抵制贿赂、回扣、串通或暗箱操作、哄抬或恶意压低报价等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提质增效。坚持质量第一,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遵守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标准和程序,严格工程和生产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管理,确保赋能增效。
第九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违规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共同发展。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的沟通与协作,研究和探讨我区水利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立法建议和发展对策,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十二条 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组织实施,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水利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情况都有权向协会举报。对违背公约规定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予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提请会长办公会审定,分别予以批评、通报处理;对情节较严重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暂停会员资格、除名等惩戒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落地见效,推动本协会和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积极规范会员单位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质增效、安全生产、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全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水利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方式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水利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行业自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六条 协会监事会是水利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水利行业自律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八条 对《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 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监事会、秘书处组织,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比例占全体会员单位的百分之五,并对申报年度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包括被投诉举报、社会公众传媒、水利行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等调查通报的情形)的会员单位进行检查、测评。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反馈抽查情况。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十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水利行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督管理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布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评选年度水利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本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 被评选为年度水利行业自律优秀会员单位向本行业相关部门报备,并对优秀会员单位在申报上一级评优评先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综合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