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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05 19:43:21 作者:admin 点击:1093

  一、制定目的

  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等,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本》(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起草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市场化为方向,立足自治区水情特性和工农业用水实际,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全面开展用水权确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提高用水户节水和交易的积极性,盘活水资源存量,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高效节约、合理流转,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全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总结确权经验与成效,为其他县(市、区)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2022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全面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3条。明确了制定《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等。

  第二部分确权任务,共4条。明确了确权主体及责任、确权范围及对象、确权方法、确权流程等。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共4条。规定了建立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健全用水权监测体系、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等。

  第四部分实施计划,共2条。规定了自治区水利厅及各县级人民政府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共3条。规定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宣传与监督等。

  (四)创新与突破

  1.自治区农垦集团负责所属各农场内的用水户用水权初步确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县(市、区)复核后进行最终确权。

  2.确权对象按照行业划分包括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按照水源划分包括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

  3.农业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管理到户,有条件的确权到户,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确权给流转前农户所在村。

  4.农业用水权确权按照统一定额法进行确权。

  5.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按照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

  (五)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用水权确权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用水权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确权工作的宣传与动员,统一核发取水许可证和用水权证。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制定《指导意见》,总结确权工作经验和问题,研究解决确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设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指导、督促和上报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

  各渠道管理单位和各供水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配合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负责提供灌域或供水范围内各确权对象的供水用水资料,并根据用水权确权结果实行水量调度等。

  (六)热点问题、有问必答

  1.本轮确权和上一轮确权的关系?

  (1)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将自治区农垦集团单独考虑。本轮用水权确权将自治区农垦集团负责所属各农场内的用水户用水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

  (2)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对象包括部分集中供水工程、直接利用取水设施取水的工业、农业用水、部分湖泊生态用水。本轮用水权确权对象包括所有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

  (3)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对象未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本次作为确权对象之一。

  (4)上一轮农业用水权确权到乡镇或干渠直开口或用水大户。本轮农业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管理到户,有条件的确权到户,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确权给流转前农户所在村。

  (5)上一轮农业用水权按照近3-5年平均取(用)水量进行确权。本轮农业用水权确权按照定额法进行确权,更加公平公正。

  (6)上一轮工业用水权按照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直接进行确权。本轮工业用水权确权按照工业企业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和不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

  2.农业用水权确权时渠道输水损失如何考虑?

  (1)不同渠系条件所定的渠系级数及各级系数是不同的,如有的农田灌溉需要经过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四级输水渠道,则考虑四级渠系的输水损失;而有的农田灌溉需要经过干渠-支渠-农渠三级输水渠道,则考虑三级渠系的输水损失。同时,渠系砌护条件、输水长度等条件不同,系数应不同。

  (2)《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给定的各级系数仅为参考值,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值。

  3.农户和工业企业取得用水权的途径和方式?

  (1)未超过用水总量的县、市(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县域不同行业用水总量和灌溉土地,综合确定农户用水权;超过用水总量的县、市(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水量削减方案,按照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县域不同行业用水总量和灌溉土地合理确定农户用水权。

  (2)工业企业必须通过用水权交易购买用水权,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通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获得用水权。利用公共供水工程取用水的工业企业购买用水权后,直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水权证。

  4.农业用水权确权灌溉定额如何确定?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参照“以水定地”方案,确定水田、水浇地、酿酒葡萄、枸杞和其它园地的净灌溉定额,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农业用水权确权参照《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给定的净定额标准进行试算需水总量,通过与确权水量的比较与平衡,进一步修正灌溉定额。